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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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黄善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黃善繁 」之記載,應更正為「黄善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