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鈺錞 被告SONICEAGLEINDUSTRY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鍾文貴 被告仕旋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文富 被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關於「在本金新臺幣(除下標示美金者外,均同)1億1,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在本金新臺幣(除下標示美金者外,均同)2億1,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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