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0年5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0年5月28日起至120年5月28日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88年6月3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額度為171,000元之信用卡借款,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開債務自98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3,57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9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92-12│建│00│63│74.00│30/10000││└──┴───┴────┴────┴────┴────────┴─┴──┴──┴──────┴─────────┴──────┘┌─────────────────────────────────────────────────────────────┐│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098│彰化縣彰化市自│彰化縣彰化市西│鋼筋混凝土造8│1層:7.50;合計:7.50││20/10000│││││立街204之1號│勢子段西勢子小│層│││││││││段92-12地號││││││├──┼───┼───────┼───────┼───────┼───────────┼─────┼────┼───────┤│002│6165│彰化縣彰化市自│彰化縣彰化市西│鋼筋混凝土造8│2層:70.20;合計:70.2│陽台:9.49│全部│共有部分:同段││││立街206巷8號2│勢子段西勢子小│層│0│││6366建號,權利││││樓│段92-12地號│││││範圍20/10000;││││││││││同段6367建號,││││││││││權利範圍2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