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卓智瑞光動物醫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清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清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瑞光動物醫院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黃卓智為其代表人。
三、請於聲請狀補具瑞光動物醫院之印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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