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712號債權人 陳文科 債務人 王岳陞 (已歿、原名: 王金秋 )債務人 王冠翔 址花蓮縣○○市○○里○村00號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岳陞(已歿、原名:王金秋)、王冠翔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王岳陞已於民國106年3月9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另查債務人王冠翔戶籍址已於民國106年
3月28日遷移至花蓮縣,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就王冠翔部分亦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無法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對王冠翔向本院聲請亦非適法,再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