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48號上訴人 何詩婷
張丘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允峰黃庭玟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64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上訴人張丘薇應拆除頂樓增建並將頂樓平台騰空返還,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伍仟貳佰元(計算式:71×106000÷5=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上訴人何詩婷應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萬零柒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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