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67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文祥 人債務人 張簡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陸拾肆萬零柒佰肆拾壹點陸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葉文祥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折新臺幣共伍仟萬元,此有相對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及本票(證一、二)為證;詎相對人自103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迄今聲請人尚有美金陸拾肆萬柒佰肆拾壹元陸角伍分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及本票影本各1紙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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