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佳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佳宏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則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前判決確定,然其所犯各罪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修正後第50條但書之適用,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是對受刑人而言,此修正並無罪刑實質變更,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受刑人陳佳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重利│重利│││罪│││├─────────┼───────────┼───────────┼───────────┤│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9日│99年7月起至100年5月初│99年5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0年度速偵│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61號│第4343號等│第4343號等│├────┬────┼───────────┼───────────┼───────────┤││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584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1日│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9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584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3日│102年1月3日│10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8年6月起至100年4月30│98年3、4月起至100年4月│95年底至100年間│││日止│底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43號等│第4343號等│第4343號等│├────┬────┼───────────┼───────────┼───────────┤││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9日│101年11月29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3日│102年1月3日│10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編號│7│││├─────────┼───────────┼───────────┼───────────┤│罪名│重利│││├─────────┼───────────┼───────────┼───────────┤│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年3、4月起至99年8月│││││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43號等│││├────┬────┼───────────┼───────────┼───────────┤││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9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