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457號債權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債務人 陳義宏 債務人 陳辛富 債務人 陳秀鳳 債務人 陳秀琴 債務人 張漢翔 債務人 張芬 債務人陳秀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