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訴人 張秀蕙
盛長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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