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57號原告 洪啓勝 被告 林素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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