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超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各有明文。上揭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於第六編督促程序既未有特別規定,自應一體適用。準此,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前債務人已死亡者,因無權利能力,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王超皇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3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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