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上訴人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憶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13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萬2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朱名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