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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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黃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皇明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廣揚精密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7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嗣因債務人廣揚精密有限公司於①99年6月3日②100年7月15日邀同相對人黃皇明及第三人劉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2年6月3日②103年7月15日止,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①101年10月3日②101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1,100,844元②608,179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本票、連帶保證書、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六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二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1,200,000元,故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1,200,000元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8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番路鄉│轆子腳││315│田│64.00│全部││├──┼───┼────┼───┼──┼───┼─┼────┼────┼──┤│002│嘉義縣│番路鄉│轆子腳││315-7│田│2036.0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