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芳君 被上訴人 蔡東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財產權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張貼道歉啟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餘4,500元未予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