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 徐瑋隆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侑蓁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