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