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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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2130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08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5月20日確定,9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1包(驗餘淨重0.085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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