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各一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