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美慈 原告與被告 蔡清華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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