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李嘉綾 債務人蔡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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