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 蔡水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3,523元,應徵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