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原告東聲唱片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嘉良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 胡睿楷
賴以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8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