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4號

原告 陳銘謙

被告海悅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先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立即廢止海悅假期公寓大廈九十二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第二次會議提案七,針對機械循環車位採用使用者付費之決議,並返還違規超收之清潔維護費,自民國93年1月至民國113年12月,每月770元,合計新臺幣194040元整」,針對廢止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部分,係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費用,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於114年1月14日具狀起訴,而起訴前附帶請求之清潔維護費用為19萬4040元【計算式:21(年)x12(月)x770(每月清潔費)=19萬40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4萬4040元(計算式:165萬元+19萬4040元=184萬4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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