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8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伯 原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伯原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2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7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11年2月24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4、5、7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並整體考量受刑人於原審調查表勾選「沒有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暨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等各項因素,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經核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並未較重於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至5、6)前定之執行刑(依序為有期徒刑2年1月、1年)與附表編號7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加計後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5月),未逾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除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刑表示沒有意見外,復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犯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一切情狀,兼衡法律之外部及內部界限為整體評價而裁處,顯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亦給予適當之恤刑,未逸脫前揭範圍為衡酌,於法並無違誤。又他案犯罪態樣及應審酌之事由與受刑人所犯各罪未盡相合,自難以比附援引為本案有否裁量濫用之判斷。抗告意旨所執他案裁量情形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泛引數則最高法院闡釋關於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之裁判意旨,請求本院給予受刑人最有利之裁定,讓其可以早日重返社會,重新做人等由,求為寬減之裁處,均係對原裁定已考量前揭各情在內所為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2月7日
110年2月2日至110年2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549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7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6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48、1130號
111年度易字第5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4日
111年8月15日
111年10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6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48、1130號
111年度易字第57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2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2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3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9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日
111年1月17日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95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7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7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7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70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9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3日至110年10月1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24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