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48號原告 吳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宗穎鄭伊言詹佳倩施政村呂成威楊健民陳瑞龍陳韻涵李若伊李宜珍孔寶傳杜婉怡吳絲萍林靖諼鄭馥亞尤宗寧李欣穎戴嘉瑩李湘華李東宏邱振皓洪沛媞吳芷曈林晏淳吳采緹陳澤睿林睿泓高愷駿邱建鈞蘇俊瑋張育誠蘇煥智周昊鎧 (原名 周霆軒 )、 周少澤李安倪 (原名 李予馨 )、 江禹晞 (原名 江翊 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