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48號原告 吳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宗穎 、 鄭伊言 、 詹佳倩 、 施政村 、 呂成威 、 楊健民 、 陳瑞龍 、 陳韻涵 、 李若伊 、 李宜珍 、 孔寶傳 、 杜婉怡 、 吳絲萍 、 林靖諼 、 鄭馥亞 、 尤宗寧 、 李欣穎 、 戴嘉瑩 、 李湘華 、 李東宏 、 邱振皓 、 洪沛媞 、 吳芷曈 、 林晏淳 、 吳采緹 、 陳澤睿 、 林睿泓 、 高愷駿 、 邱建鈞 、 蘇俊瑋 、 張育誠 、 蘇煥智 、 周昊鎧 (原名 周霆軒 )、 周少澤 、 李安倪 (原名 李予馨 )、 江禹晞 (原名 江翊 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