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建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建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簡建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101年3月22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0年執廉字第2318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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