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4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所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協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亦未敘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其訴之聲明亦有欠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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