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主任)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金本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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