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署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4日│97年8月6日│97年8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323號│97年度毒偵字第4773號│97年度毒偵字第477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514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6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26日│98年1月16日│98年1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514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6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8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0日│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8日│97年2月18日│97年7月23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2906號│97年度偵緝字第2906號│97年度毒偵字第442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74號│98年度訴字第74號│97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1日│98年1月21日│98年1月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74號│98年度訴字第74號│97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3日│98年2月23日│98年3月2日│└──┴────┴───────────┴───────────┴───────────┘┌───────┬───────────┬───────────┬───────────┐│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7月││││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3日│95年10月7日│97年8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429號│96年度偵字第28330號│97年度偵字第179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98年度易字第47號│97年度審易字第205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9日│98年3月17日│9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98年度易字第47號│97年度審易字第2055號││決├────┼───────────┼───────────┼───────────┤││判決日期│98年3月2日│98年4月20日│98年5月25日│└──┴────┴───────────┴───────────┴───────────┘┌───────┬───────────┐│編號│十│├───────┼───────────┤│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8、9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42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96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962號││決├────┼───────────┤││判決日期│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