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4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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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4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45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邁可數位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提出邁可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