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倩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韓倩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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