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8號聲請人丙○○
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己○○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丙○○、丁○○、甲○因在台未設戶籍,請補正護照資料及經我國外交部駐美國台北經貿辦事處認證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