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當事人間增加定製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增加定製報酬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民事判決確定,歷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其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260,484元第三審律師費40,000元合計300,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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