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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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碩洋上列受刑人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碩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碩洋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6月及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
9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