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瀅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計算利息之本金金額為何(台端請求
事項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係以帳戶查詢表之欠款總金額(含利息)計算利息,屬重複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