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聲請人 王昱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代理人 蔡鑫 之委任狀。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本票之發票人姓名究為温秋「鳳」或温秋「鳯」?
三、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受款人及到期日(未載受款人或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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