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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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住○○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