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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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9號上訴人 張雅婷 被上訴人 彭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