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債權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代理人 李恬野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昱捷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江建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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