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2號債權人 王榮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鳳英 (即 黃楚祐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利息起算日不明,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對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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