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00000000000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其於95年3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522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2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