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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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 廖婕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 李辜美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廖婕榆89,400元AC0000000112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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