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翰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明翰雖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而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3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而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