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鳳雀 被告 蘇美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