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債權人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世嬪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溫志明 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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