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
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
元;上訴人丙○○○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