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9號原告 林妙蓮 被告 陳子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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