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鎮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鎮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2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信係被告未經機關同意或授權所擅自偽刻。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鎮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遭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印信為被告所偽造,亦經被告坦認在卷,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沒收之,且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乃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庭法官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永堯附表編號項目數量卷證出處1偽造之單位印信2個偵卷第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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