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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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朝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港都佳人視聽歌唱」是否仍有││營業?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請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9月至103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政府補助金、租金補貼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教育、水電費、勞健保費││、電話費等)之相關證明文件。│├───────────────────────────┤│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併請說明││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費用如何分擔?│├───────────────────────────┤│㈥應補正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9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